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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昆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421昆山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昆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昆山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萧林路1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3942809-9。法定代表人黄建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兴华,该公司法务。被告吴美英,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生,住昆山市。委托代理人沈华志,男,1976年5月2日生,(系被告丈夫),住同上。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昆山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元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窦兴华、被告吴美英委托代理人沈华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山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入住永盛广场XX#XX室后拖欠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5137.07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5137.07元及滞纳金937.5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产权登记信息、业主信息登记表各一份。被告吴美英辩称:对结欠期间的物业费数额无异议,因为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过程中有不到位的情况,所以拖欠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1日,原告与昆山市永盛广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昆山市永盛广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对永盛广场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物业费按月计算,业主或使用人应按下列方式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一、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物业公司交纳1月份至6月份的物业服务费;二、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物业公司交纳7月份至12月份的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被告吴美英为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XX号永盛广场XX#XX室的业主,未交纳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5137.07元,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产权登记信息、业主信息登记表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昆山市永盛广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对结欠原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5137.07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物业服务中有不到位现象,被告可以提出整改意见,但不是拒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如果小区业主普遍采用该方式,不仅会使物业公司经营受到影响,也会使小区物业管理陷入恶性循环状态,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本院不予采信。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即由被告支付滞纳金,这里的滞纳金应理解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按期支付物业费,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逾期付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上,原告已主动调低至按欠费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137.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37.5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吴美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判员  朱元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