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丁燕红与刘望、宁波市江北金鑫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燕红,刘望,宁波市江北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21-1号原告:丁燕红,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邹华杰,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望,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宁波市江北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葛家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靳磊。委托代理人:周福根,宁波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濉阳区神火大道南段。代表人:夏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红亮,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燕红诉被告刘望、宁波江北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燕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75元,本院依法收取2087.50元,由原告丁燕红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