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占成与杨来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成,杨来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64号原告刘占成,男,1957年5月7日出生,回族,开滦赵各庄矿社区物业三科工人,现住古冶区西新楼321楼2单元1号。被告杨来有,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开滦钱家营矿退休工人,现住古冶区唐家庄康乐园增1楼4单元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成与被告杨来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占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