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晓芝与杜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芝,杜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芝。被执行人杜建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扣押杜建超所有的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杜建超的轿车一辆到安平县人民法院(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立凯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