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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产某与陈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产某,陈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郯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产某,女,1993年4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陈某,男,1993年10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产某与被告陈某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产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产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