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白建琴与黄继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琴,黄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77号第2页共2页申请执行人白建琴。被执行人黄继发。申请执行人白建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继发给付赔偿损失1870元房屋租赁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继发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