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张凤坡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凤坡;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张凤坡,住河北省,系献县平原胜利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凤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478元减半收取32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