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焦正萍与蔡喜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焦正萍。被执行人蔡喜庆。焦正萍诉蔡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喜庆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焦正萍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喜庆银行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