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瞿得元与深圳市博林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得元,深圳市博林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44号 原告瞿得元,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深圳市博林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城东路司法部深圳法律培训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61973990。 法定代表人林友华。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2012年4月12日入职被告电工,2012年6月14日被告私刻假章要原告离职,原告不服,6月18日被告纠集保安、人事、宿管趁原告下班时强行将原告押送至马路边并禁止进入公司宿舍,未按法定程序炒人。因被告滥用权利,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原告赔礼道歉。 经审查,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该委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深劳人仲不[2012]11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受劳动法调整,当事人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瞿得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麟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