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尹昌全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昌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3689号罪犯尹昌全。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以(2008)宝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昌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止。2011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1)一中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尹昌全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至2021年5月28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2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昌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昌全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获得2011年市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获得2012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昌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昌全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