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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再伍、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刑初字第116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再伍,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犍为县。1996年12月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双流县。2012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2)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再伍、程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再伍、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黄再伍、程某经预谋后,在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广场出租车上客处,由被告人程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黄再伍趁被害人曾某不备,将其放于身旁的一部黑色华硕牌A42J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二被告人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再伍、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再伍系累犯,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黄再伍、程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再伍、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人员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罗某、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再伍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黄再伍、程某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再伍、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再伍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黄再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四月八日起至二0一三年一月七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四月八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一月七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菊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