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国营柏泉农场红卫大队武汉国营柏泉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支行,武汉市国营柏泉农场红卫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支行被执行人:武汉市国营柏泉农场红卫大队武汉市国营柏泉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国营柏泉农场红卫大队武汉市国营柏泉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1)阳民三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阳民三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勤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