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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刘某,女。被告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