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谭值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谭值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北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值文,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因本案于2012年3月1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值文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昭蓉、被告人谭值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谭值文伙同一男子在北流市食品站附近,持刀对北流市第一初级中学的学生黎某进行威胁,抢得黎某的人民币10元。 (二)2012年1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谭值文在北流市麻某伊缘网吧持石头对该网吧管理人员何某进行威胁,抢得何某的人民币50元。 (三)2012年2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谭值文在北流市食品站附近的一间瓦屋后背,持甘蔗对北流市第二初级中学的学生宁某1、宁某3进行威胁,抢得宁某1的人民币120元及宁某2的人民币20元。 (四)2012年2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谭值文在北流市六麻镇供销社旁边的小巷处,持注射器对北流市初中的学生钟某1进行威胁,抢得钟某1的人民币70元。 (五)2012年2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谭值文在北流市六麻镇农村信用社左侧路口,持注射器对北流市初中的学生黄某1进行威胁,抢得黄某1的人民币105元。 综上事实,被告人谭值文参与抢劫五次,共抢得人民币375元。 另查明,被告人谭值文因涉嫌吸毒被北流市公安局六麻派出所查处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实施的上述五次抢劫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值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黎某、何某、宁某1、宁某2、钟某1、黄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谭值文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钟某1、黄某1辨认被告人谭值文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谭值文指认作案工具石头照片,北流市公安局六麻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谭值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值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在本案的第一次抢劫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谭值文及其同伙在主观上具有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值文持刀积极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谭值文某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五次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值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谭值文退赔被害人黎某的经济损失10元、被害人何某的经济损失50元、被害人宁某1的经济损失120元、被害人宁某2的经济损失20元、被害人钟某1的经济损失70元及被害人黄某1的经济损失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程 剑 人民陪审员 甘雯雯 人民陪审员 黄丽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庆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