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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德余、许冰与许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余,许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867号原告:陈德余,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冰,打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60号。负责人:沈洪湘,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宫鉴,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余诉被告许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德余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昌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