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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执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代某某;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平民执字第505-1号 申请执行人代某某,女,195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庙湾镇。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万金店镇。 代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平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与徐南南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的存款。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即以徐某某之名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国旗 审判员  苏 达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