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景创维与丁惠潮、曹青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创维,丁惠潮,曹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景创维。法定代理人:景传业。法定代理人:刘超兰。委托代理人:张锦伟。被告:丁惠潮。被告:曹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楼磊。委托代理人:颜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创维诉被告丁惠潮、曹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创维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创维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创维撤回对被告曹青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