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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卫国,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志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李风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