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卫国,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志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李风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