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91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西安交通大学后勤集团职工。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12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丙。婚后不久被告将原告留在家里,自己与别的女人在外跳舞,根本不顾原告的感受,给原告心理留下阴影。并且被告还经常外出上网,夜不归宿,对家庭不负责任,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1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未判决离婚。之后原、被告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无奈再次诉至法院,1、要求依法判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成年。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部分不属实。被告已经多年不跳舞了。被告认为两人虽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12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丙,现系西安思源学院学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至夫妻感情不睦。2011年8月16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未判决离婚。2012年6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之间还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2.(2011)灞民初字第02720号民事判决书、3、借条。另有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十年,并且育有一子,双方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交流,并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多多考虑。共建和睦、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