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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付留建不服滑县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留建,滑县广播电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滑行初字第23号原告付留建(付留见),男,1958年3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滑州路。法定代表人王京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基超,滑县广播电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留建不服被告滑县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付留建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留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留建负担。审判长  杜建忠审判员  吕万众审判员  耿振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