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92号原告:吴某,男,汉族,无业。被告:黄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