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张永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黄蒿湾圣为加气站旁。法定代表人牛春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星、朱锦涛,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信,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西沟。委托代理人段世刚、柳毅,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2年8月1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市神州(集团)众城客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实际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弟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人民陪审员 崔亚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