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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法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1云南省林业运输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与吴殿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林业运输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吴殿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法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林业运输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吴殿保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法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四查”工作(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市房管局、昆明市车辆管理所、昆明市工商局、各在滇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没有能够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故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以上财产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丽玲执行员  陈 芮执行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