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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匡欣荣与临桂县山水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欣荣,临桂县山水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匡欣荣。被执行人临桂县山水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县世纪北道。法定代表人曾忠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匡欣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象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临桂县山水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709499.4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临桂县山水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象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乐东审 判 员 李隆清审 判 员 徐忠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