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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禹峰电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禹峰电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禹峰电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秉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昱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吉林市禹峰电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山商业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该案执行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在执行和解期间给付100000元。该案恢复执行后,于201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分两次将剩余执行款37100元存入本院执行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洪波审判员  曲德宽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