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9-02-28
案件名称
吴波诉于畅辉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波;于畅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吴波。被告于畅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与被告于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93元减半收取999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志人民陪审员 周玉明人民陪审员 石乃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