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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知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浙江勤荣布艺有限公司与朱世芬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勤荣布艺有限公司,朱世芬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185号原告:浙江勤荣布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42654-1),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海王村观音桥35号。法定代表人:高忠林。委托代理人:王松。委托代理人:俞越华。被告:朱世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勤荣布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世芬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勤荣布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世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4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