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贺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贺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613号原告贺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