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迪宝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迪宝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李寅,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文革,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被告成都迪宝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仕琼。委托代理人张圣朋,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迪宝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保全费19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闻武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滕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