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章迁宝与姜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迁宝,姜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67号原告:章迁宝。被告:姜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迁宝诉被告姜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迁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章迁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