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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48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80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被告沙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