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上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蒋兆正与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兆正,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蒋兆正。委托代理人:林彦青。被告: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正明。原告蒋兆正为与被告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毅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彦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兆正起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8日签订杭州涌金时尚服饰城(市场)营业房(摊位)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2层B-2257号营业房一间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5年,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租金每年25956元,两年一付,原告支付了租金51912元、保证金5000元、电费押金、综合服务费等费用。被告在合同履行中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市场消防审核未能通过,营业执照一直未办理,原告无法正常经营。2011年9月18日,被告突然封闭市场大门,声明解除与商户的租赁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退还房屋租金51912元、保证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杭州涌金时尚服饰城(市场)营业房(摊位)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2、租金、保证金、电费押金收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租金、合同履行保证金、照明及空调电费押金、广告费等费用,已全面履行合同的事实。3、被告公告的通知一份。4、杭州服饰皮革城公告的通知、杭州服饰皮革城公告各一份。5、关于徐兰春、周萍的承诺书各一份。证据3-5共同证明被告发布通知,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为原告享受的免租期及被告在开业时未获取经批准登记的市场名称且擅自变更,不具备开业的经营条件、资质。6、浙江经视频道“有请陪审团”视频一份。7、关于解除租赁合同及相关事宜的通告一份。证据6、7共同证明被告于2010年9月18日张贴布告,强行关闭市场大门,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被告风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2、3、6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4、5,因系被告给予特定承租户的免租期,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杭州涌金时尚服饰城营业房(摊位)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被告将涌金时尚服饰城2层B-2257号营业房一间出租给原告,用于营业,租赁期限5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25956元,第一期租金两年一付,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合同履行保证金5000元。合同对其他费用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年5月5日,商城开业后,经营状况较差,双方就市场的经营管理发生矛盾。另已经生效的本院(2011)杭上民初字第278号等民事判决书查明:2010年5月26日,风尚公司通知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三个月为经营户免租期,在2010年5月28日至同年7月1日有过处罚的经营户享受二个月的免租期。2011年9月18日,被告向经营户张贴了解除合同通告,次日被告将市场关门停业。本院认为,涉案商铺的租赁合同系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作为管理者,在管理中存在一定的欠缺,但未违反根本义务。2011年9月18日,被告在市场张贴解除租赁合同通告并在次日关闭市场大门,原告看到解除通知后三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效力异议之诉,租赁合同于2011年9月1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合同解除之后的租金、保证金,被告应予以归还。同时,被告承诺免租的三个月租金也应予以退还,故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蒋兆正租金24747元、保证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蒋兆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7元,实收611元,由原告蒋兆正负担339元,由被告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