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54-6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阳光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阳光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54-655号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尹婷婷。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阳光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熊绪贵。委托代理人赖家新,男,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阳光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阳光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谢远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