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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署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刑初字第114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署光,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会同县。2003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2)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署光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署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署光在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大杨华斋*栋*单元*楼*号,撬门入室,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客厅书架上的21包“中茶”牌大红袍茶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6.25元)盗走。2012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署光在同一地点,将被害人郑某某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二)2012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杨署光在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大杨华斋*栋*单元*楼*号,撬门入室,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房内的一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白色天语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盗走。次日,被告人杨署光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署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杨署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茶叶21包、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并发还被害人,并扣押作案工具平口镙丝刀一把、平口钳一把、钥匙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署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杨署光的供述及其前科材料、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署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署光构成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署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三年二月十二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案获作案工具平口镙丝刀一把、平口钳一把、钥匙一把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杨署光退赔赃款400元给被害人郑某某,赃物折价款500元给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次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菊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