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翟明明与被告候俊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明明,候俊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翟明明,女,1981年2月12日���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邓二庄村人。被告候俊昌,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仁里村人。原告翟明明与被告候俊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明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武合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