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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3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宝军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宝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3589号罪犯杨宝军,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和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宝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止。2009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82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杨宝军减刑九个月;2010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16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宝军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2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宝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宝军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7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3月获得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7月获得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宝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宝军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