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1251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鱼塘村柴庄组,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委托代理人:徐学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10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