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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建能与凌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能,凌明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697号原告:许建能。被告:凌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能诉被告凌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能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建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建能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