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蕊利、杨俊与唐山市国贸润滑油脂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蕊利,杨俊,唐山市国贸润滑油脂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张蕊利,农民。原告杨俊,学生。法定代理人张蕊利(系杨俊母亲)。原告张蕊利、杨俊委托代理人苗文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国贸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法定代表人张振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117号集川大厦2层。负责人孟师阳,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蕊利、杨俊与被告唐山市国贸润滑油脂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蕊利、杨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蕊利、杨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蕊利、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保全费1108元,合计1563元,由原告张蕊利、杨俊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