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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井华与张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井华,张付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924号原告:吴井华,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付凯,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井华诉被告张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井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吴井华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