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井华与张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井华,张付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924号原告:吴井华,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付凯,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井华诉被告张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井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吴井华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