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涞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张某甲,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2年8月15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良二0—二年八月十五曰书 记 员 韩海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