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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王某某、王某甲与被告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王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原告王某甲,男,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唐某某,男,紫阳县毛坝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甲与被告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王某甲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等被告将来回家后先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这样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