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白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白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