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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白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白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