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观诉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邓元明与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石荣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观诉保字第00041号原告:邓元明,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身份证号码。被告: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石荣林,1956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邓元明诉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石荣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邓元明递交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石荣林的保全申请。本院认为,邓元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邓元明撤回对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石荣林的保全申请。审判长 李桂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