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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乐法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丁健民、蔡春丽与胡家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健民,蔡春丽,胡家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乐法执字第632号申请人丁健民,昌乐县经管局干部。申请人蔡春丽,昌乐县城建开发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胡家健,昌乐县县委办公室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8)乐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家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家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家健昌乐县委办公室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家健在昌乐县委办公室的工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张树强二〇一二年××月××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