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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云翔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翔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5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云翔,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海阳市人,住山东省海阳市,无业,2011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翔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云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晚,杨某军(另案处理)以向被害人王某催还债务为名,伙同被告人黄云翔等人,将被害人王某从本市自强东路挟持到本市雁塔区建工路杨保军租住的巧克力公寓11501室,杨某军殴打并逼迫被害人王某写下24万元的借条。当晚被告人黄云翔离开。10月22日晚,被告人黄云翔受杨某军指使再次来到巧克力公寓11501室对王某进行看管。同年10月26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在巧克力公寓11501室将被告人黄云翔抓获,被害人王某被解救。经法医鉴定,王某左眼之损伤属轻微伤。上述非法拘禁事实,被告人黄云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提取笔录及扣押单、借条等书证;物证笔记本一册;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郭某、牛某、李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云翔的供述;法医学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可证,足以定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云翔在一年又六个月至二年内判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翔伙同他人因琐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云翔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云翔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执行至2012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宏    军人民陪审员 王珂峰人民陪审员何赫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