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执民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宁波拓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IMIINTERNATIONAL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拓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IMIINTERNATIONAL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甬执民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拓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奉化市。法定代表人:应国义,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剑平,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IMIINTERNATIONAL,INC,(埃美国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饿亥饿州富兰克林郡哥伦比亚(宁波办事处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实际办公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乡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简·S·安娜希斯,该总裁。法定代表人:顾刚,该执行董事。宁波拓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埃美国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的(2007)甬民四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埃美国际公司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拓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埃美国际公司系国外注册,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乡成工业区的实际办公地址不存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埃美国际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必要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浙甬执民字第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 京 波审判员 宁 航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修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