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孙立志与沈阳市于洪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立志;沈阳市于洪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孙立志,男,汉族,1945年12月6日出生,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佟玉久,满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佟玉洲,满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湖街13-2号。原告孙立志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立志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立志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