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金燕与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燕,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金燕,农民。被执行人:徐军,农民。本院执行的(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30号金燕诉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军尚欠金燕人民币200000元,金燕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1000及相应的迟延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235元、执行费30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6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