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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安京,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屈继锋,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芦丽群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微信公众号“”